徐斌、丁功先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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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1254号案件名称
徐斌、丁功先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斌;丁功先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1254号原告:徐斌,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丁功先,女,1961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徐斌与被告丁功先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徐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徐斌负担。审 判 长 彭慧菊人民陪审员 何 平人民陪审员 安 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廷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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