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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平、封彩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312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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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3121222号
  • 案件名称

    曲平、封彩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曲平;封彩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13121222号原告:封某某 被告:曲某 原告封某某与被告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娜飞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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