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3执1522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1522号之三案件名称
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3执1522号之三被执行人: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在2100173040805250141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0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钱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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