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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超、杨延普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异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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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异157号
  • 案件名称

    李武超、杨延普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武超;杨延普;张建;郑州军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异157号案外人:郑州军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296032526。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嵩山路117号宇华商务5楼。法定代表人:冯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祥,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李武超,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茹贤,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杨延普,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张建,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本院在执行李武超与杨延普、张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郑州军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停止对异议人转到被执行人杨延普银行账户的93656.5元运费的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郑州军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杨延普是异议人的车队长,异议人向司机支付运费必须先将运费支付至上海天地汇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才能开具运输发票,然后该平台将钱再返回至异议人的APP,异议人的APP自动将钱提现至异议人的车队长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杨延普是异议人刚聘用两个月的车队长,这样操作已经进过一次,没有问题,所以异议人这次还是这样把93656.5元运费分两次转入了被执行人杨延普的账户。综上,该笔钱并不是被执行人的执行款,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该笔钱的冻结并返还给异议人郑州军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异议人郑州军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及天地汇平台的情况说明及订单详情、杜爱玲的员工证明和情况说明及买房向杜爱玲的转账凭证和过磅单各一份,证明异议人郑州军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和买房联系签订买卖合同,作出约定,约定的价格中包含运费,然后异议人找车或者买方找车,异议人承担运费,买方先付部分货款,异议人发货,运费由异议人付给司机。但是异议人开具运输发票,就需要把运费先支付到天地汇平台上,再由天地汇返给每个司机,证明运费市异议人付的,平台在征得司机同意后,先委托异议人的车队长代司机收钱,等这些运费发票都开完后,车队长会把代收的这笔钱返还给异议人,异议人再支付给司机。2、聘用书两份以及司机证明一份和上海天地汇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执行人杨延普与张爱民系异议人的员工,担任车队长一职,主要负责通过上海天地汇平台发往车辆管理及运费和税款借付等内容。3、(2020)豫0181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豫0181执1857号执行裁定书各一份、2021年7月8日异议人通过平安银行转账215000元到天地汇公司垫付运费账单明细以及相对应增值税3份、2021年7月8日天地汇会员分批转账给张爱民账户共计120200元及提现和转账记录一份、2021年7月8日天地汇会员分批转账给被执行人杨延普账户共计94800元以及提现到中国农行银行及两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行人杨延普因涉及民事纠纷于2021年6月份期银行卡等被冻结及异议人按照正常工作流程将运费120200元垫付给天地汇平台,平台将垫付的运费同日转给两名车队长名下的账户,再由车队长账户提现转给异议人的负责人,因杨延普账户被冻结,无法将该笔款项转出,且这笔款项并不是杨延普的执行款,属于异议人的运费款项,符合《最高法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至规定,不应该被执行。4、2021年5月至6月期间天地汇会员分批转账给被执行人杨延普账户运费以及提现到中国农业银行,证明从杨延普到异议人公司后担任车队长,天地汇经常先转到其银行卡,后将异议人垫付的运费等款项提现转入公司,涉案冻结的款项系异议人所有,不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李武超质证称,应当驳回异议人的请求,异议人无法证明自己与上海天地汇的关系,该款项是上海天地汇转入的无法证明其关系,也无法证明自己与杨延普的劳务关系。对于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合同是异议人和夹津口的签订的合同,且是复印件。对于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组证据无法证明杨延普与其劳动关系,只有合同并没有相关支付工资的凭证证明,对于第三组的转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上海天地汇转给杨延普的款项,该款项并未备注无法证明异议人与该款项的关系,张爱民的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于天地汇给杨延普的转账记录,杨延普收到款项后是否转入公司,不能为本案的参考。被执行人杨延普在庭审中认可该款不属其所有,应退给异议人。本院查明,李武超与杨延普、张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豫0181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杨延普、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武超投资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武超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豫0181执18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了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延普、张建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20178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延普的农行卡62×××19银行账户,郑州军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出转入该账户的95656.5元应属公司款项,请求将转到被执行人杨延普银行账户的93656.5元运费的返还异议人。本院认为,因货币属特殊的种类物可以互相替换,货币具有占有即所有的特性,当占有发生转移时,存款人即对银行账户的存款享有了所有权。本案中,异议人对冻结在被执行人杨延普账户资金主张权利,该权利不具有对涉案资金所有权,只是对杨延普返还资金的请求权,不能排除法院对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的执行。郑州军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请求返还冻结被执行人杨延普银行账户内资金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州军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六份,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康译方审判员  王景峰审判员  徐卫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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