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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敏、邓旺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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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848号
  • 案件名称

    郭敏、邓旺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郭敏;邓旺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848号申请执行人:郭敏,女,1966年9月5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邓旺明,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郭敏与被执行人邓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湘132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旺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敏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旺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18日第一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旺明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邓旺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款项。2021年6月1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其一直未能提供。2021年7月2日、8月6日本院分别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峰县管理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汝城县管理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2021年7月19日、8月6日分别向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2021年8月16日对邓旺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8月3日第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旺明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2021年8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邓旺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款项共1483.77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8月27日,本院已执行到位1483.7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学东审 判 员  王接丰审 判 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廖文君代理书记员  邹群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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