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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字、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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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1019号
  • 案件名称

    段某字、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段某字;滕某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1019号原告:段某字,男,苗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农村居民,无业,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滕某,男,苗族,1989年9月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段某字诉被告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段某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字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某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段某字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彭盼书 记 员 马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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