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字、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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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1019号案件名称
段某字、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段某字;滕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1019号原告:段某字,男,苗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农村居民,无业,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滕某,男,苗族,1989年9月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段某字诉被告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段某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字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某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段某字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彭盼书 记 员 马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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