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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凯、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3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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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3012号
  • 案件名称

    徐凯、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徐凯;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3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凯,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林茂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青青,系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凯因与被上诉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17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8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国生审 判 员 黄 钜审 判 员 王 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钟紫琦书 记 员 何敏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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