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青、寇光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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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927号案件名称
陈长青、寇光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长青;寇光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陈长青,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寇光东,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青与被执行人寇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私下约定和解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9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新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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