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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伍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322执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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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2执1457号
  • 案件名称

    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伍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伍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322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伍杰,男,生于1984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伍杰罚金一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刑终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营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与被执行人户籍地网格员联系,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本案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刑终3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李宁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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