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婷、陈永刚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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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975号案件名称
刘婷、陈永刚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婷;陈永刚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女,汉族,1978年7月13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陈永刚,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刘婷与陈永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0)黔0521民初7542号民事调解书明确:陈永刚自愿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所欠刘婷的营运款48,804.00元,并由陈永刚负担案件受理费510.00元。调解书生效后,陈永刚未按调解书明确的期间履行义务,刘婷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永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永刚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永刚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刚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015.13元,本院已依法将该款项强制执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永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刘婷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因被执行人陈永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该情况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9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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