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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分、王二朋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5执14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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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执14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分、王二朋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兰考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分;王二朋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5执1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分,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执行人:王二朋,又名王二鹏,男,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张分与被执行人王二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225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二鹏未履行义务,张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王二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经查控反馈:被执行人王二鹏无银行存款、微信、余额宝无余额;三、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王二鹏有新D×××××号车辆,本院已查封,但由于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四、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王二鹏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王二鹏名下无房产信息;六、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王二鹏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七、2021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二鹏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王二鹏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二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517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二鹏负有向申请人张分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思杰审判员  徐庆永审判员  汪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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