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斌、唐德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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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903号案件名称
田永斌、唐德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田永斌;唐德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903号原告:田永斌,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唐德维,男,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斌诉被告唐德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斌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永斌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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