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清、李贵勇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6执1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执136号案件名称
王国清、李贵勇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国清;李贵勇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6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清,男性,1974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贵勇,男性,1972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清与被执行人李贵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国请与被执行人李桂勇在2021年9年月17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26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永 红审判员 谢 冰审判员 罗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扎西尼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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