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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良元与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洋云等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恢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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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恢46号
  • 案件名称

    刘良元与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洋云等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良元;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洋云;孙和兵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恢46号申请人刘良元,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4栋3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银政要。被执行人向洋云,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孙和兵,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人刘良元与被执行人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洋云、孙和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湘052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前述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支付案款700000元,其在本案中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孙和兵通过法院扣划支付案款6020元。其余款项孙和兵、向洋云继续履行中。如孙和兵、向洋云不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则申请人可继续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申向阳书 记 员  张灵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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