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元与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洋云等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恢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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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恢46号案件名称
刘良元与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洋云等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良元;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洋云;孙和兵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恢46号申请人刘良元,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4栋3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银政要。被执行人向洋云,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孙和兵,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人刘良元与被执行人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洋云、孙和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湘052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前述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支付案款700000元,其在本案中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孙和兵通过法院扣划支付案款6020元。其余款项孙和兵、向洋云继续履行中。如孙和兵、向洋云不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则申请人可继续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申向阳书 记 员 张灵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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