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许明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337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3370号之一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许明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许明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周必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明兴,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安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7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冻结许明兴名下网络存款0元,银行卡存款0元;划拨存款0元。现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于未实际控制车辆不申请查封,对于被执行人银行小金额存款暂不申请扣划。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程 智书 记 员 朱希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杜小涛、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4刑初190号 下一篇 刘良元与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洋云等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恢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