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小涛、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4刑初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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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刑初190号案件名称
杜小涛、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杜小涛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阎 良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4刑初190号 起诉书文号阎良检刑诉[2021]144号立案时间2021年9月2日适用程序速裁是否公开是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基本情况姓 名杜小涛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79年7月26日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经营者家庭住址西安市阎良区强制措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杜小涛因无证驾驶于2021年7月15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法律帮助律师赵文合,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事实2021年1月3日23时14分被告人杜小涛酒后驾驶陕AXXXXX小型轿车从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路XX小区门前附近路段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小涛血液血醇浓度为130.09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小涛具有取保候审期间无证驾驶、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小涛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小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主文被告人杜小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丁振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凌霄书 记 员 张宇寒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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