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维君、孙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404执19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辽0404执197号之一案件名称
侯维君、孙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侯维君;孙国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404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维君,男性,1958年06月09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孙国建,男性,1979年04月09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执行侯维君与孙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孙国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国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国建存款2577.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苏汉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303号之二 下一篇 杜小涛、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4刑初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