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侯维君、孙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404执19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404执1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侯维君、孙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侯维君;孙国建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404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维君,男性,1958年06月09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孙国建,男性,1979年04月09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执行侯维君与孙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孙国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国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国建存款2577.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