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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1、王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4执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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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执368号
  • 案件名称

    梁某1、王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梁某1;王某1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4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1,男,汉族,住阜新市太平区,现系阜新县育才高中学生。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梁某2,男,,汉族,住人,系梁某1父亲。被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现系大连电子学校学生。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王某2,男,,汉族,住人,系王某1父亲。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马某,女,,汉族,住人,系王某1母亲。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1与被执行人马某、王某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王某2于2021年7月13日给付申请人1000元整,剩余部分从2021年8月开始每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1000元整,直至给付完毕为止。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0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 岩执行员 孙晓辉执行员 聂 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耀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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