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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后陵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4民初8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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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8272号
  • 案件名称

    祝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后陵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祝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后陵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4民初8272号原告:祝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芳。被告: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后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兴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骅。原告祝明诉被告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后陵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陵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小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雷、王立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劳务费53762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13年4月份至2014年5月左右,一直为被告搞组建工程。到2014年5月份,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53672元整。原告一直不间断地向被告催要,被告总说给,后期说以给原告母亲交养老保险方式兑钱,但迟迟未办。原告为了不耽误母亲养老待遇享受,只好自己为母亲交纳了53762元养老费。尽管如此,被告仍然未将拖欠原告的工钱53762元支付给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只能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53762元整,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猪场项目前进街道没有批准,猪场用工没有召开两委班子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属于前村委会书记刘玉良的个人行为。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协议书、收款收据、聊天记录、照片一组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014年期间,后陵村委会筹建猪场项目,原告祝明在此期间参与了筹建工作,2018年10月31日,时任村主任刘玉良为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后陵村村民祝明于2013年在本村工作因工资一直未付,现祝明本人与后陵村书记刘玉良双方协商工资的钱用于祝明母亲赵桂芹交养老保障大概在5万左右,也就是赵桂芹的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用由后陵村委会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收款收据一份,其中交款人为赵桂芹,收款单位是后陵村,收款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缴纳金额53762元,收款事由为代收养老保险,该收据加盖了后陵村委会财务专用章,被告后陵村委会对该份收款收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为被告后陵村委会筹建的猪场项目提供劳务,后陵村委会未按时支付劳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抗辩认为前任村主任雇佣原告的行为未按照村集体管理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办理,系其个人行为,原告应向前任村主任刘玉良个人主张权利,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理由是,前任村主任是否违反村集体管理规定行为系后陵村委会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据此否认原告与后陵村委会之间存在的劳务关系,且原告已经为被告付出劳务的事实。关于拖欠的劳务费金额,原任主任刘玉良在其出具的协议书中与原告约定,后陵村委会用替赵桂芹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抵顶拖欠原告的工资,据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确定的拖欠工资金额为赵桂芹缴纳养老保险时实际发生费用的金额(即53762元)。现后陵村委会未按协议约定为赵桂芹缴纳养老保险费,故应承担继续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后陵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祝明劳务费5376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小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明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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