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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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1954号案件名称
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崔庄秀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1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洛阳路三段30-52号。经营者:陈向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法定代表人:陈鸣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研,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二段25号天宇大厦C座6层。法定代表人:陈鸣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庄秀,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诉人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因与被上诉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崔庄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172号;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上诉人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济伟审 判 员 王 翔审 判 员 赵洪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范 玲书 记 员 暴思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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