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妍、陆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4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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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433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妍、陆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妍;陆宁;王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妍,女,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磊渊,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宁,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王珏,女,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妍与被执行人陆宁、王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2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认:一、陆宁、王珏于2020年11月底前归还朱妍借款本金25万元及截至2020年11月底前的全部利息8万元,合计33万元。二、陆宁、王珏于2021年3月1日前归还朱妍剩余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7500元及律师费4万元,合计297500元。三、如果陆宁、王珏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金额还款,陆宁、王珏需向朱妍另支付违约金5万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820元,由陆宁、王珏负担(该款朱妍已预交,陆宁、王珏于2021年3月1日前支付给朱妍)。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妍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朱妍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2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熠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艳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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