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耍惹阿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33民初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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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民初632号案件名称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耍惹阿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耍惹阿布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3民初632号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法定代表人:熊国斌,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鹏,公司员工。被告:耍惹阿布,男,彝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耍惹阿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前,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银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彭 洋书 记 员 罗晓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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