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冯素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民终5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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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民终5700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冯素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冯素艳;姚海梁;徐晨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民终5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负责人:张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素艳,女,195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海梁,男,199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晨雨,男,199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素艳、姚海梁、徐晨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9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冯素艳于2021年6月9日因病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本案中,冯素艳在一审诉讼期间死亡,一审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冯素艳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冯素艳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9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 雷审判员 于 芳审判员 刘江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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