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不都合里力克里木、热依沙司马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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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120号案件名称
阿不都合里力克里木、热依沙司马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阿不都合里力克里木;热依沙司马义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120号申请执行人:阿不都合里力克里木,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热依沙司马义,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阿不都合里力克里木与被执行人热依沙司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阿不都合里力克里木与被执行人热依沙司马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4120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库尔班别克审判员 瓦热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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