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能、乳山市下初镇巫山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83民初3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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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83民初3639号案件名称
曹庆能、乳山市下初镇巫山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乳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曹庆能;乳山市下初镇巫山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83民初3639号原告:曹庆能,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乳山市下初镇巫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乳山市下初镇巫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宝见,主任。原告曹庆能与被告乳山市下初镇巫山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曹庆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本院认为,原告曹庆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庆能撤诉。审判员 杨小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阳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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