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易先平、四川省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04执18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804号
  • 案件名称

    易先平、四川省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易先平;四川省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504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易先平,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四川省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易先平与四川省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案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泸龙劳人仲案(2020)17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四川省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504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易先平,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四川省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易先平与四川省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案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泸龙劳人仲案(2020)17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四川省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