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帅与罗森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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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4997号案件名称
郑帅与罗森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郑帅;罗森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997号原告:郑帅,男,汉族,1988年9月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罗森源,男,蒙古族,1994年5月8日生,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郑帅诉被告罗森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郑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轶群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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