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朱晓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5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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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5724号案件名称
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朱晓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朱晓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5724号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223153479。法定代表人:庞海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龙,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颂娟书 记 员 田 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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