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顺、张志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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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427号案件名称
孙顺、张志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顺;张志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427号申请人:孙顺,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志年,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人孙顺与被执行人张志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志年偿还申请人孙顺借款1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226元,减半收取3613元,由申请人孙顺负担1951元,被执行人张志年负担1662元。申请人已交纳,被执行人负担的部分由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退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361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款18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张志年偿还申请人孙顺借款18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龚 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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