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晋彬五金有限公司与黎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8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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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8972号案件名称
上海晋彬五金有限公司与黎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晋彬五金有限公司;黎江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8972号原告:上海晋彬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贾焕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兴,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江平,男,1982年10月2日生,XX族,住贵州省。原告上海晋彬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晋彬五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晋彬五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跃星书记员 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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