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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军与王翠兰、李起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财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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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04财保49号
  • 案件名称

    杜军与王翠兰、李起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杜军;王翠兰;李起亮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财保49号申请人:杜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忠,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翠兰,女,汉族,生于1959年6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人:李起亮,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人杜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名下账户内(账号:6214××××9637)10万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杜军名下账户内(账号:6214××××9637)10万元存款后,查封被申请人王翠兰、李起亮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的房屋。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案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杜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成   玉书 记 员 吴敏(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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