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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大、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02民初2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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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2876号
  • 案件名称

    刘光大、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光大;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02民初2876号原告:刘光大,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94号。法定代表人:黄显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光大与被告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光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美公司返还刘光大社会保险缴纳费20637.73元,支付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最低生活费15175元(25个月),支付2017年至2019年12月公积金2668元;2.请求判令北美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刘光大于1977年8月6日参加工作,工作中一直勤恳任劳。直到2017年11月1日起到2019年12月31日止,北美公司没有为刘光大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断缴社保费用导致刘光大无法享受退休养老保险,无奈刘光大自己补缴25个月的社保费用。北美公司从2017年11月起到2019年12月没有给刘光大安排工作,使得刘光大没有生活来源,尚欠刘光大25个月公积金2668元。刘光大多次与北美公司沟通,北美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刘光大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刘光大的诉讼请求。北美公司未到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北美公司未到庭,未对刘光大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刘光大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光大原系北美公司职工。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2月退休时止,刘光大在家放假,且北美公司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刘光大于2021年5月8日就未发生活费造成的损失、个人垫付的社保费、补缴公积金等问题向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8日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关于刘光大主张的保险缴纳费20637.7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刘光大具有社会保险账户,且并不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之情形,故刘光大上述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在本案中处理。关于刘光大主张的最低生活费15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规定,本案中,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工期间刘光大虽未向北美公司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向刘光大支付生活费。结合本院审理的其他案件情况,北美公司由于经营状况恶化,并有待相关部门重组方案的落实而停产,在刘光大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其主张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并无不当,故北美公司应当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刘光大支付生活费,又因双方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故北美公司应当保障刘光大的最低生活标准,即按照鞍山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向刘光大支付生活费,2017年11月-2018年6月为每月607元*8个月=4856元,2018年7月-2019年6月为每月635元*12个月=7620元,2019年7月-2019年12月为每月670元*6个月=4020元,总计16496元。故本院支持刘光大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最低生活费15175元。关于刘光大主张的支付公积金2668元,因公积金缴纳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刘光大提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在本案中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判决如下:一、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光大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最低生活费15175元;二、驳回刘光大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庆尧人民陪审员  许燕茹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庞 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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