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小春、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43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347号案件名称
廖小春、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廖小春;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1执4347号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意德、廖小春本院执行的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意德、廖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杜军与王翠兰、李起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财保49号 下一篇 王海兵、李团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1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