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菊友、庞玉枝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1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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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136号之一案件名称
文菊友、庞玉枝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文菊友;庞玉枝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玉枝,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执行人文菊友,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本院在执行庞玉枝与文菊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菊友应履行案款4352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7.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菊友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0元(含执行费50元)。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4352元(利息未计算),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32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保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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