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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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94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94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明(该行资产清收部经理),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安卫军,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现下落不明。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玛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安卫军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86,128.88元的财产。经查被保全人安卫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86,124.88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安卫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石河子百大城支行尾号1204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86,124.8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安卫军在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诚信分理处尾号7476账户(实际冻结1602.46元)银行存款86,124.88元, 三、冻结被保全人安卫军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1007账号(实际冻结487.39元)银行存款86,124.88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安卫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64e4账户(实际冻结531.56元)存款86,124.8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安卫军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7094账户(实际冻结1.12元)存款86,124.8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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