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晓琼、谢俊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1执1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109号
  • 案件名称

    唐晓琼、谢俊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唐晓琼;谢俊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唐晓琼,女,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被执行人:谢俊,男,1985年11月0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唐晓琼与被执行人谢俊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2020)湘022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谢俊名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房屋一套,经税务询价系统询价该房屋价值492100元,本院分别以492100元和39368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无人竞拍,且经变卖程序后仍无人购买。本院于2021年9月2日裁定将该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以抵偿债务,并为其办理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