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亚茹、钟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1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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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195号之二案件名称
顾亚茹、钟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顾亚茹;钟娟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19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顾亚茹,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平,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雨薇,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钟娟,女,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顾亚茹与钟娟、尹中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湘0902民初11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钟娟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顾亚茹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顾亚茹已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钟娟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钟娟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其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顾亚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江 虹代理书记员 易 珊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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