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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自然资源局、北镇市儒居老年公寓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恢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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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恢48号
  • 案件名称

    北镇市自然资源局、北镇市儒居老年公寓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北镇市自然资源局;北镇市儒居老年公寓
  • 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北镇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北镇市广宁街道。法定代表人:李佳政,该局负责人。被执行人:北镇市儒居老年公寓,住所地北镇市广宁乡观音村三组。经营者:罗岩,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北镇市自然资源局与北镇市儒居老年公寓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镇市儒居老年公寓表示本案所涉拆除建筑手续确有欠缺,但目前在积极办理中,且目前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没能力支付林地恢复原状费用,希望本案暂缓执行。另鉴于申请执行人北镇市自然资源局暂不能提供其申请恢复林地原状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82执恢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定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崔 剑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佳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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