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正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6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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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6129号案件名称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正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正明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6129号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被告:四川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被告:云正明,男,196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正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 判 员 徐蔚青法官助理 汤 稹书 记 员 汤 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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