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融、新疆傅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2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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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218号之一案件名称
薛融、新疆傅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薛融;新疆傅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融,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傅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春南路1355号澳龙广场E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傅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薛融与被执行人新疆傅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民终3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680.6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00,680.6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融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新0104执2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秋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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