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丰包装有限公司、胡留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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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730号案件名称
安徽宏丰包装有限公司、胡留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安徽宏丰包装有限公司;胡留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730号申请人:安徽宏丰包装有限公司,住太湖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观音路以北外环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P024638。被执行人:胡留松,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湖县。安徽宏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因申请错误并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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