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余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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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276号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余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余国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276号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6-203。负责人:史鹏程,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静,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余国强,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诉被告余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田瑞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世宇书 记 员 张晓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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