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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拉木·阿布都瓦依提、阿布都艾尼·阿布都克尤木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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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922号
  • 案件名称

    吾拉木·阿布都瓦依提、阿布都艾尼·阿布都克尤木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吾拉木·阿布都瓦依提;阿布都艾尼·阿布都克尤木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吾拉木·阿布都瓦依提,男,1965年9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阿布都艾尼·阿布都克尤木,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吾拉木·阿布都瓦依提与被执行人阿布都艾尼·阿布都克尤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4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阿布都艾尼·阿布都克尤木的存款、收入63,737.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阿布都艾尼·阿布都克尤木负担本案执行费8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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