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丕忠、黄振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102民初7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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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2民初7158号案件名称
莫丕忠、黄振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莫丕忠;黄振定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02民初7158号原告:莫丕忠,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告:黄振定,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时间:2021年7月23日待裁事项:原告莫丕忠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黄振定的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莫丕忠负担。审 判 员 林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曹畅书 记 员 吕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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