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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丕忠、黄振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102民初7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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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02民初7158号
  • 案件名称

    莫丕忠、黄振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莫丕忠;黄振定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02民初7158号原告:莫丕忠,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告:黄振定,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时间:2021年7月23日待裁事项:原告莫丕忠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黄振定的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莫丕忠负担。审 判 员 林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曹畅书 记 员 吕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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