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3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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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316号之一案件名称
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党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女,汉族,住淳化县。被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与被执行人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30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党某某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党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党某某苹果款3415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4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党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首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党某某所有的苹果予以查封,因苹果属鲜活商品,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党某某自行变卖被查封的苹果,并将变卖所得款项交回本院,扣除仓库保管费后变卖苹果实际所得款项为92917.72元,按各申请执行人债权比例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实际领取10241.47元;其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党某某所有的化肥若干,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及定向询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同意用被执行人党某某所有的化肥作价折抵案件款14675元。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剩余款项9237.53元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党某某表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并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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