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育、刘祥云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恢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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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382号案件名称
孙成育、刘祥云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孙成育;刘祥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03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孙成育,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刘祥云,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成育与被执行人刘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孙成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刘祥云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孙成育与被执行人刘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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