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斌、高利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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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559号案件名称
徐建斌、高利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建斌;高利平;王继成;王世斌;史增世;王清山;史瑞斌;榆阳区青云镇刘家坬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559号原告: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负责人:王清山,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君、方忠帅,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山,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史瑞斌,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高利平,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史增世,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出生,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王世斌,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王继成,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徐建斌,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与被告王清山、史瑞斌、高利平、史增世、王世斌、王继成、徐建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负担。 审 判 员 胡 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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