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海象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康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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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834号案件名称
咸阳海象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康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咸阳海象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康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34号原告:陕西康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35。法定代表人:韩枚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炜平,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诚,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海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0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1YM74。法定代表人:邢通。原告陕西康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海象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康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康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青素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徐泽华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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