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芬、秀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7执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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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执339号案件名称
董玉芬、秀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董玉芬;秀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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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7执339号申请执行人:董玉芬,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满族,新巴尔虎右旗基建二队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媛媛,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秀兰,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内蒙古第二女子监狱。本院在执行董玉芬申请执行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玉芬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内0727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秀兰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3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85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秀兰丈夫刘有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前后多次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秀兰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秀兰名下登记有蒙E×××××、蒙E×××××、蒙E×××××、蒙E×××××牌车辆,该四辆车均在其他案件中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秀兰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秀兰有到期债权,但需经诉讼确认,暂无法执行。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秀兰丈夫刘有利名下在新巴尔虎右旗阿镇那日图嘎查与其哥哥共营7869.5亩草场,其中一半是刘有利所有,草场已在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现已租赁状态,租赁费偿还信用社贷款。被执行人秀兰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当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秀兰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315085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双 全审判员 金 娜 拉审判员 阿尔布斯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其力 格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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