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鸿岩、于福昌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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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29号案件名称
刘鸿岩、于福昌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鸿岩;于福昌;黄立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刘鸿岩,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于福昌,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执行人:黄立丽,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关于刘鸿岩与于福昌、黄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2463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福昌、黄立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鸿岩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立丽银行存款2034.61元,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更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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